試算稅額(元) = 課稅現值(元) x 房屋使用情形(適用稅率) x 課稅月數

合計應納稅額:

說明:
  • 本表課稅現值欄位可參考繳款書或本市房屋稅試算網頁連結。
  • 本系統係依輸入現值試算,惟房屋稅係按月課徵,故年度內如再有使用情形變更,則與實際稅額會有誤差,仍應以當年度開徵繳款書所載稅額為準。
  • 本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案自112年9月1日公布施行,針對本市轄內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之多屋族,按其持有房屋數量,採差別稅率課徵房屋稅,持有1戶者1.5%、持有2戶者每戶均為2.4%及持有3戶以上者每戶均為3.6%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