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牌照稅係依照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,就其種類分小客車、大客車、貨車、機車,按汽缸總排氣量劃分等級,分別訂定稅額加以課徵(稅額表)。

全年度 依期限  








說明:
  1. 車輛行照地址登記於新北市之「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(機)車」,於下列期間免徵使用牌照稅:
    (1)電動汽車: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。
    (2)電動機車: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。
  2. 本表試算之稅額,不足一元部分不計入;本表估算之稅額僅供試算之用,不做任何證明,實際應納稅額仍應以稽徵機關核定為準。